2017年公佈,勞工有7次,安排出遊吧!(圖/chia ying Yang@flickr)
雖然《勞基法》修法草案三讀通過,明年有7天國定假日沒了,不過人事行政發布201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明年總共有6個,而勞工是因為5月1日勞動節落星期一,多了1個!
7天國定假日確定沒了,但勞工明年公務人員多1個假期,是4月29日5月1日,因5月1日星期一是勞動節,勞工可放假。今年跨年明年元旦有3天,農曆春節有6天,228、節、端午節、國慶日4天,而公務員,4天連假有4次,3天連假有1次,6天有1次。
2016年12月31日-2017年1月2日,元旦3天。
2017年1月27日-2月1日,農曆春節6天。
2017年2月25日-2月28日,2284天。
2017年4月1日-4月4日,4天。
2017年4月29日到5月1日,有3天勞動節,勞工有公務員沒有。
2017年5月27日-5月30日,端午4天。
2017年10月7日到10月10日,有4天國慶日。
不過彈性放假,2017年有多個週六需要補班,包括2月18日、6月3日以及9月30日要調整上班。
請焦家卉喝杯咖啡,
夏珍專欄:霸總碰上「金光黨」,郭台銘委屈了!
點教育》拒絕願躺平巨嬰,自己決定負責開始
香港節日公眾假期主要有兩種,是《香港法例》第149章《公眾假期條例》規定每年17天公眾假期(本條目所有公眾假期天數,包括星期日),和《香港法例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規定每年13天法定假日。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數量外,適用對象有所不同:
另有部份機構是全年運作,不論是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放假,其僱員會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當天放假,或會個別僱員輪流另日補假方式放假。
本表列出香港所有公眾假期,其中13天同時是法定假日,黃色顯示。特別註外,所有公眾假期如星期日或其它公眾假期重疊,會於下一個工作日補假。部份農曆日期公眾假期,會註其農曆日期。
如當日星期日,1月2日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稱新年、過年,慶祝農曆一年開始,會這個時候拜年。
如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為星期日,農曆年初四訂為補假日。
1983年2010年間,如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為星期日,農曆年初一前一日(即農曆十二月廿九或三十)訂為補假日。首次發生1983年2月12日星期六,而後一次發生2010年2月13日星期六。
如當日星期日,該日後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如3月21日春分當日適逢月圓日,復活節會春分後首個星期日(但如春分適逢星期日,復活節會天,而是一個星期後3月28日星期日);如春分當日月圓日,復活節會春分後首個月圓日後首個星期日(倘若月圓日適逢星期日,復活節會天,而是後一個星期日)。但2021年地不是出現月圓日(3月26日星期五)後星期日(3月28日),而是那個星期日後過多七天星期日(4月4日)。
注意計算復活節「春分」和「月圓」,是天主教會曆書定義,和天文學定義略有不同。計算復活節「春分」,3月21日(二十四節氣「春分」圍繞3月20日22日之間,故是),「月圓」於農曆二月十四日或閏二月十四日或三月十四日。
此計算法,復活節3月22日,最晚4月25日[1]。
香港,假期是復活節前兩天(星期五、星期六)耶穌受節、耶穌受節翌日,及後一天(星期一)復活節星期一(復活節補假日)。
耶穌受節是悼念耶穌受,復活節則是慶耶穌復活。坊間這三天假期泛稱「復活節」,甚提及「耶穌受節」。
此假期可能與節重疊,例如2010年、2015年、2021年、2026年,其中2021年節為4月4日星期日,翌日4月5日星期一補假,但4月5日星期一復活節星期一重疊,故4月6日星期二「復活節星期一翌日」名義補假,並出現三個處:
現時不是法定假日,復活節星期一、耶穌受節和耶穌受節翌日,於2026年、2028年和2030年起成法定假日。
如當日星期日,5月2日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以來,只有2012年地4月28日出現(但未來於2069、2088年時再出現)外,其他年份會4月30日出現(2001年、2020年、2039年)。
1974年佛誕,地4月29日出現(但誕定為公眾假期)。
出現5月29日,如1955年地5月29日出現(但誕定為公眾假期),基本上需5月22日才有機會出現。
如當日星期日,農曆四月初九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較少出現在5月27日,例如2039年。是出現5月26日或6月26日,基本上夏至前者需要6月20日,而後者需要6月22日,才有機會出現。
如當日星期日,農曆五月初六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1997年,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時,其翌日7月2日星期三是公眾假期,而之後只有7月1日是公眾假期,除非7月1日星期日重疊,7月2日補假。
如當日星期日,7月2日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較少出現在10月9日,如1919、1938年,基本上秋分需在9月24日才有機會出現。地,少出現在9月8日,如2052年,基本上秋分需在9月22日才有機會出現。
如當日星期日,農曆八月十七星期一會「中秋節後第二日」名義訂為補假日。
1983年2010年間,如當日星期日,農曆八月十五星期六訂為補假日。首次發生1995年9月9日星期六,而後一次發生2009年10月3日星期六。
1999年起,新增勞動節及佛誕為公眾假期,同時取消10月2日國慶日翌日及8月中旬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公眾假期(除非10月1日星期日及/或中秋節翌日重疊,會於10月2日國慶日翌日名義補假),保持公眾假期每年17天。
如當日星期日,10月2日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1919年、1995年是11月1日及1976年11月1日於翌日補假外,其他年份10月。
如當日星期日,農曆九月初十星期一訂為補假日。
雖是法定假日,但法例容許法定假日放假機構,選擇聖誕節放假,冬節代替。
如當日星期日,12月27日星期二會「聖誕節後第二個週日」名義訂為補假日。
名稱中「週日」不是指星期日(因此使用「週日」),而是英文Weekday直接翻譯(政府這天英文稱謂The first weekday after Christmas Day),坊間稱為Boxing Day。
如果12月26日是星期日,本假期出現12月27日星期一。
現時不是法定假日,於2024年起成法定假日。
以下日子,雖然不是公眾假期,但俗成,部份機構或會放假或提早下班:
2006年前,大部份企業機構上午上班,中午下班、下午放假,有全天放假或全天放假。
2006年,部份政府部門推行五天工作制,實行全天放假,部份非政府機構及企業跟隨,全天放假機構有所增加。公眾假期與星期六重疊,會作出補假。
延伸閱讀…
1983年2010年間,如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為星期日,當日訂為補假日。首次發生1983年2月12日星期六,而後一次發生2010年2月13日星期六。
1983年2010年間,如中秋節翌日為星期日,當日訂為補假日。首次發生1995年9月9日星期六,而後一次發生2009年10月3日星期六。
名義上,香港每年有17天公眾假期(俗稱「銀行假期」、「寫字樓假期」、「紅字」、「紅日」,香港版本日/月/年曆上,該17日紅色標示),但 香港法例第149章《公眾假期條例》第2條《釋義》,該17天是銀行、教育機構、公共機構辦事處和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日子。如非上述機構,並適用於《公眾假期條例》,而 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第39條《假日給予》 規定,給予僱員每年13天假期,這13天稱法定假日(俗稱「勞工假期」、「工廠假期」),即為上表黃色列出假日,包括:元旦、農曆年初一、農曆年初二、農曆年初三、節、勞動節、佛誕、端午節、香港行政區成立紀念日、中秋節翌日、國慶日、重陽節、冬節或聖誕節(僱主選擇冬節或聖誕節其中一天)。但有機構給予僱員《公眾假期條例》規定17天假期。
任何僱員,只要是《僱傭條例》下性合約,即4星期,每星期同一僱主工作18時或以上僱員(俗稱「418」),可享有法定假日。如法定假日僱員休息日重疊(即每星期例假,是星期日),應於下一個工作日補假。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日子。如僱員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,可享有相等於僱員該日工資假日薪酬。如果僱主要求僱員法定假日工作,事前48時通知僱員,並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日內安排另定假日僱員。如雙方,僱主可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僱員。
換言之,耶穌受節 、耶穌受節翌日、復活節星期一、聖誕節後第一個週日,屬「不是法定假日公眾假期」,僱主如非《公眾假期條例》內指定機構,及無僱傭合註僱員可享有公眾假期話,有權要求僱員上述「不是法定假日公眾假期」期間如常上班,且給予任何補假或補薪。換言,法定假日一僱員待遇,於普羅大眾來説,所謂公眾假期,其實只是一項額外福利,並非屬於「公眾」假期。這於大部份國家或地區,「紅色日曆」是全民假期,即使上班者有補假及/或補薪安排。
理論上,如非《公眾假期條例》指定機構,任何僱主可自行選擇給予僱員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。不成文傳統,《公眾假期條例》指定機構外,俗稱「白領」(主要是文員和會計工作)行業企業是公眾假期放假,只有俗稱「藍領」(傳統上指第二產業,現在可泛指「白領」以外大部份工種)行業會法定假日放假,例如製造、建造、紡織、維修、貿易、工程、傳媒、保安、潔淨、運輸、物流、批發、零售、餐飲、酒店、客户服務,上述行業核心業務公司,即使是文職崗位僱員,是法定假日放假。
1997年金融風暴後,失業率飆升,部份原本給予公眾假期僱主,看準僱員求職困難,於是改為給予法定假日,以在加薪情況下增加僱員工作時間。只能享用法定假日僱員,一度有增加趨勢。
早在1981年6月,香港政府這兩種假期制度分歧問題,展開公眾諮詢,研究統一可能性,諮詢結果一如所料:勞方要求增加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,而資方增加法定假日。政府採取折衷方案:於1983年起,新增1天法定假日(下文「香港節日演變」),打算日後檢討。但自此後,此事不了了之,無下文。1999年,香港主權移交,而新增多1天法定假日。而民間、工會組織、個別爭取勞工權益重點政綱議員,對法定假日此一僱員待遇、兩種假期制度分歧態度,十分,有聲音。
2008年5月,會議員李卓人提出私人議案,建議所有公眾假期納入法定假日,雖然出席議員過半數贊成且僅一名議員,但分組點票制度下,否決[3]。
2012年2月,行政官選舉候選人唐英年,參選政綱提及建議增加法定假日,和公眾假期,當時每年12天,每年遞增1天,直到5年後增至每年17天。但唐英年落選,此事不了了之[4]。
2020年1月14日,因2019年反修例運動社會動盪及人道危機,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佈多項民生政策措施,包括建議增加法定假日,和公眾假期,交由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。
政府於2021年3月5日刊憲《2021年僱傭(修訂)條例草案》[5],2022年起,法定假日每兩年遞增1天,佛誕(2022年)、聖誕節後第一個週日(2024年)、復活節星期一(2026年)、耶穌受節(2028年)、耶穌受節翌日(2030年),2030年,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。該條例草案於同月17日提交會,同年7月7日獲會通過,同月16日刊憲[6],翌年(2022年)實施佛誕為法定假日。
另外有一種情況,如前述,僱員符合「418」,方能享用法定假日。一些兼職或臨時僱員,於工時於每星期18時及/或僱用期於4星期,或一些無良僱主,為合法逃避給予僱員法定假日,刻意安排僱員每工作於4星期停工一段時期,致不能構成「418」,這些僱員法定假日不能享用,他們不論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上班,僱主有權給予任何補假或補薪,這造成了社會問題。
絕大部份日校中、小學及園,所有星期六、星期日和公眾假期當天放假外,有很多其它假期。例如農曆新年、復活節和聖誕節,星期六及星期日和公眾假期當天外,會另外於星期一五放假510天,可以串連成10天或以上假期。每年有13天教師發展日及13天學校自決假期,學生不用回校上課。7月上、中旬8月下旬暑假,個別院校,4月下旬開始暑假,9月上旬完結,期長達約4個月。一些學校大型活動(例如運動會、家長日、旅行、畢業禮)翌日、國父孫中山先生誕辰紀念日(公曆11月12日),可能會放假一天。道教團體主辦學校道祖誕(農曆二月十五)、孔教團體主辦學校孔聖誕(農曆八月廿七或公曆9月28日),或會放假一天。而伊斯蘭教團體主辦學校古爾邦節(伊斯蘭曆12月10日),會放假數天。有少數族裔學生學校可能會專設族裔、宗教假期,或要學生自行請。個別國際學校會設立聯繫國家相關節日(如國慶)學校假期。
2022年,應第五波疫情,加上政府需徵校舍作全民強制檢測(後期宣佈緩,及後不了了之),因此暑假調整到3月初4月復活節後,而該學年後一個上學日延遲8月12日。
此外,於近年會及區議會選舉中,需借用部份學校校舍作票站,需在投票日翌日早上才能校舍歸校方,因而妨礙學校運作,有學校因此而借出校舍作為票站,故教育局選管會建議,2020年6月學校發出通告,要求所有學校(不論有否借出校舍作票站)會及區議會選舉(包括補選)投票日翌日,訂為學校假期[7],減低投票學校運作影響。
「學校假期」是指學生不用回校上課,但可能須回校出席活動或補課,期間學校教職員放假。
公眾假期與星期六重疊,即使實行五天工作,設任何補假。如星期日或其他公眾假期重疊,會另日補假。一般而言,補假會該假日後下一個工作日,或行政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刊登命令,指定取代該日另一日。
香港現行公眾假期安排而言,與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每年可達5天,有1天,耶穌受節翌日鐵定於星期六,2011年2046年這36年計算,共有100天,每年2.78天。雖然星期六不是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,但俗成,機構星期六會提早下班全天放假(2006年起,部份政府部門推行5天工作制,部份非政府機構及企業跟隨,星期六全天放假普遍),形成假期重疊沒有補假,使僱員損失了部份假期。因此,除非索性放棄星期六提早下班或全天放假,事星期六全天上班(或任何每週上班6天)工作,否則所謂每年17天公眾假期,可能完全放足(能只放16天)。
有關安排指對部份每週上班5天僱員公平,2011年,時任會議員馮檢基事務會議中,詢問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張建宗相關問題,建議節日前一天或後一天補假,但張建宗表示,建議會導致機構節日當天要繼續辦公,非每週工作5天僱員要如常上班,反而該僱員公平,所以無意改動安排[9]。
較,是1983年2010年間,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和中秋節翌日,與星期日重疊補假方式。1982年及之前,這些假日和其他假日一樣,如星期日重疊,會於該天後,即農曆年初四和八月十七補假;但後來考慮到有意見(女性僱員而言)認為,如補假安排於前一天,即農曆除夕和中秋節,可以僱員華夏傳統,為家人準備晚餐團聚,以及與家人一起享受一年中相聚時刻。故1983年起,更改了補假方式,這些假日如星期日重疊,改為於該天前,即農曆除夕和中秋節補假[10]。這等同補假定於星期六及/或農曆除夕,這些日子雖然不是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,但俗成,機構這些日子本身會提早下班全天放假,令僱員損失假期。而這種補假方式,與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(包括其補假),每年可達6天(英治時期)或5天(特區時期)。例如2009年和2010年,兩年出現此情況:2009年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有節、耶穌受節翌日、佛誕、聖誕節後第一個週日,且於該年中秋節翌日與星期日重疊,故以中秋節,即星期六補假;2010年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有耶穌受節翌日、勞動節、重陽節、聖誕節,且於該年農曆年初一與星期日重疊,故農曆除夕,即星期六補假。即兩年,補假內,與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達上限5天,造成假期損失。
延伸閱讀…
2010年農曆年初一(2月14日)與星期日重疊,局依例安排農曆除夕(2月13日)星期六補假,形成了上述假期損失。2010年2月13日,農曆除夕,時任行政官權沙田年宵市場傳媒問及有關問題時,表示勞工及福利局局張建宗討論過有關問題,並研究修改有關法例,避免再出現情況[11]。
,政府於2011年會提交《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(補假安排)(修訂)條例草案》(下簡稱「該修訂」),提出日後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和中秋節翌日,如星期日重疊,將改回1982年及之前補假方式,於該天後,即農曆年初四和八月十七補假,避免上述損失假期問題,該修訂於同年12月14日通過[12],《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(補假安排)(修訂)條例》於2012年2月24日生效。
2011年及2012年,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和中秋節翌日沒有星期日重疊。
2013年,該修訂生效後,首次農曆年初一(2月10日)與星期日重疊,故農曆年初四(2月13日)星期三補假,是該修訂生效後首次實行。
2022年,該修訂生效後,首次中秋節翌日(9月11日)與星期日重疊,會農曆八月十七(9月12日)星期一 ,「中秋節後第二日」名義補假。
然而,所有公眾假期(包括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和中秋節翌日)與星期六重疊無補假問題,仍未有改善。
即使該修訂生效,與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理論上每年可達5天,但這情況於1999年出現過(該年農曆年初一、二、三和中秋節翌日沒有星期日重疊,無出現星期六補假情況,但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達5天,耶穌受節翌日、勞動節、佛誕、中秋節翌日、聖誕節),2011年2046年這36年間,與星期六重疊公眾假期,每年4天,2.78天,見下表(2025年及後公眾假期公佈,假設《公眾假期條例》2046年修訂計算;於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起,實行一國兩制、50年不變期限,於2047年7月1日屆,其後香港實行法律及制度仍未知,故2047年及後作計算)。
香港人重視農曆新年及節,但受到西方節日(例如情人節、復活節和聖誕節)感染,即使如此中國傳統節日重視程度沒有減少。
是,香港人假期觀念有轉變。時代轉變,香港人節慶習俗簡化,變得有所商業化。例如香港人渡過農曆新年時,會習俗,農曆新年前「辦年貨」和逛年宵市場,農曆年期間張貼年畫和揮春賀年裝飾品、舞獅、到廟宇、佛寺拜神禮佛祈福、吃年糕和煎堆賀年食品、派利是、到親戚家裏拜年。但拜年卻只求拜過,會年初一拜夫家,年初二拜孃家,年初三赤口拜年傳統規則。例如中秋節,香港人會購買月餅和燈籠應節、吃團圓飯。而政府節日活動禁制甚多,例如農曆新年不準燃放炮仗,舞獅有限制、中秋節準「煲蠟」、聖誕節準「噴雪」,削弱了節日氣氛。
以上公眾假期外,一些眾假期節日,例如情人節、白色情人節、萬聖節、母親節、父親節,近年商人透過廣告宣傳和商場佈置裝飾,催谷消費下,出現節日氣氛,傳媒其節日活動有所報導,公眾假期節日遜色。
香港開埠初期1875年,香港政府訂立《公眾假期條例》(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),訂明哪些日子是公眾假期和銀行假期,所以公眾假期俗稱「銀行假期」。其後條例經多次修訂,英文名稱改為General Holidays Ordinance。該條例指明政府部門假期當日停辦公,規定銀行假期當日辦理可轉讓票據有關付款事宜。值得注意的是,該條例只是政府和商業運作,並無規定僱主讓僱員於公眾假期當天放假,部份僱員可公眾假期放假,是僱主給予額外福利。
當時洋人跟隨英國習慣慶祝節日,而華人會慶祝中國傳統節日。當時洋人假日包括公曆新年、復活節、英皇壽辰及聖誕節;而華人假日則主要農曆新年及冬節,而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及重陽節傳統節日及節氣,會進行一些應節活動,但是會放假。
20世紀初,香港社會新增了兩個紀念日,是1929年起華人中華民國國慶日(10月10日)及1918年起洋人和平紀念日(11月11日)。二次大戰1941年日治時期前,華人洋人節假日各自政。
1945年8月30日英國恢復管治香港,節假日習慣得以恢復。1947年1月10日,香港政府修訂《公眾假期條例》,新制訂假期有香港重光紀念日。值得留意是,當時10月10日中華民國國慶日是香港公眾假期之一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、中華民國政府遷台,1951年起,10月10日是公眾假期,但改以10月第二個星期一公眾假期(1955年10月第二個星期一是10月10日,政府索性將假期改為10月第三個星期一)。這些公眾假期主要是政府、銀行業以及銀行業關係密切行業(如貿易公司)採納。
1980年代1997年6月30日英治時期結束期間,香港公眾假期如下(其中9天同時是法定假日,黃色顯示;其中4天英治時期結束後取消,紅色表示,該4天均不是法定假日):
如當日星期日,泛英女皇壽辰假期之前或之後工作日訂為補假日。
1997年6月,英治時期結束前夕,後一次英女皇壽辰公眾假期,為配合7月1日及2日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設香港行政區成立日公眾假期,故英女皇壽辰公眾假期定於6月第四個星期六及緊接其後星期一,即6月28日及30日,6月29日星期日、7月1日及2日,串連成5天公眾假期。不是法定假日。英治時期結束後取消。
紀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勝利,香港結束三年零八個月日治時期,英國於同年8月下旬恢復管治香港日子,中環皇后像廣場和平紀念碑有官方紀念儀式。
1946年起,定於8月30日。1968年起,改定於8月第一個及後一個星期一。1983年起,改定於8月後一個星期一及兩天前星期六。不是法定假日。
英治時期結束後取消,新增性質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公眾假期(8月第三個星期一)(不是法定假日),雖然同為紀念二戰時日戰爭勝利,但非紀念英國恢復管治香港,而是紀念1945年8月中旬日本無條件投降,中國抗日戰爭勝利,故日期定於8月中旬第三個星期一。行了兩年(次),即1997年8月18日及1998年8月17日,1999年起,新增勞動節及佛誕為公眾假期,於政府堅拒增加每年公眾假期,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是公眾假期,名義上重陽節「合併」[13],實為取消,官方紀念儀式改為重陽節在香港大會堂紀念花園舉行。2015年適逢中國抗日戰爭勝利70週年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佈該年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,即9月3日,為法定假日,全國放假一天。香港特區政府跟隨做法,同年9月3公眾假期,同時是法定假日(限2015年)(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定義,1945年9月2日簽訂《降伏文書》翌日,即9月3日)。
公眾假期17天,法定假日11天,法定假日為其中9天公眾假期,2天浮動假期,僱主選擇何時發放,如僱主無明文指定,則於英女皇壽辰後第一個星期一及8月份後一個星期一發放。
1950年代1960年代期間,香港有正式公眾假期,但是當時香港經濟模式及就業市場職位分佈,製造業領職業主,基於前述《公眾假期條例》適用範圍問題,大部份香港市民不能夠享有公眾假期。
1962年4月,香港政府遵循國際勞工公約,每年6天有薪假期規定,實施《工業僱傭(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)條例》(Industrial Employment(Holidays with Pay and Sickness Allowance) Ordinance),首次為法定假日,規定工廠工作勞動工人、或月薪700港元以下非勞動工人,可享每年6天有薪假期,是農曆年初一、農曆除夕或年初二、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冬至或隨後元旦(僱主選擇其中1天)。這6天假期「法定假日」,初期實施時適用對象關係,所以俗稱「勞工假期」、「工廠假期」[14]。
1968年9月,立法局通過《僱傭條例》,同時中秋節假期正日改為翌日,即農曆八月十六日放假,配合華夏傳統中秋節晚上慶祝及賞月。
1974年1月,廢除《工業僱傭(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)條例》,有關法定假日條文納入《僱傭條例》內,使《僱傭條例》涵蓋所有僱員,不論是否受僱於工廠,享有法定假日,法定假日數量其後數度增加。
1977年,新增元旦、農曆年初三、重陽節、1天浮動假期(僱主選擇何時發放,下同),即增至每年10天。
1983年,新增1天浮動假期,即增至每年11天。
第三條 前條各紀念日,全國懸掛國旗,其紀念方式如下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國慶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舉行紀念活動,各機關、團體、學校得分舉行紀念活動,放假一日。
二、和平紀念日:由有關機關、團體舉行紀念活動,放假一日。
三、國父逝世紀念日:植樹節植樹紀念。
四、反侵略日、解嚴紀念日、台灣聯合國日:由有關機關、團體舉行紀念活動。
五、革命先烈紀念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春祭國殤。
六、佛陀誕辰紀念日:由有關機關、團體舉行紀念活動。
七、下列各紀念日,中央及地方政府舉行紀念活動,各機關、團體、學校得分舉行紀念活動:
(一)孔子誕辰紀念日。
(二)國父誕辰紀念日。
(三)行憲紀念日。
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,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放假一日:
一、春節。
二、民族掃墓節。
三、端午節。
四、中秋節。
五、農曆除夕。
六、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民族放假日期,行政院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民族習俗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
第五條 下列節日,由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行慶祝活動:
一、道教節:農曆一月一日。
二、婦女節:三月八日。
三、青年節:三月二十九日。
四、兒童節:四月四日。
五、勞動節:五月一日。
六、軍人節:九月三日。
七、教師節:九月二十八日。
八、台灣光復節:十月二十五日。
九、中華文化復興節:十一月十二日。
前項節日,下列規定放假:
一、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二、勞動節:勞工放假。
三、軍人節:依國防部規定放假。
第五-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